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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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款之翻譯僅供參考。正本為日文版本。日文版本與翻譯版本之間如有任何牴觸或歧異,以日文版本為準(詳見第22條)。
最後更新日期:2026年8月1日
本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係就有限会社鈴木明廣告制作室(以下簡稱「本公司」)所經營之「COTOH official Store」(以下簡稱「本服務」)之使用條件所為之約定。使用本服務之顧客(以下簡稱「使用者」)應於同意本條款後使用本服務。
第1條(適用)
1.本條款適用於使用者與本公司之間關於本服務使用之一切關係。
2.本公司於本服務上所刊載之個別規定、指南、注意事項、特定商品之銷售條件等(以下簡稱「個別規定」),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3.本條款之規定與個別規定之間如有牴觸,除該個別規定另有規定外,個別規定優先適用。
第2條(定義)
本條款中,下列用語之定義如下。
・「商品」係指本公司透過本服務銷售之物品及數位內容之總稱。
・「實體商品」係指 CD、服飾、周邊商品等實體物品。
・「數位內容」係指音源下載、數位圖像、數位影片及其他以電磁方式提供之內容。
・「帳戶」係指使用者為使用本服務所註冊之使用者資訊。
・「內容」係指文字、圖像、影片、聲音、樂曲、標誌、設計、程式等於本服務上所提供資訊之總稱。
第3條(使用註冊)
1.本服務之部分功能,須經使用註冊(建立帳戶)後方可使用。
2.使用註冊之申請者,應以本公司所定方式,註冊真實且正確之資訊。
3.本公司於申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不核准使用註冊。
(1)註冊事項有虛偽、誤記或缺漏之情形
(2)過去曾違反本條款之情形
(3)本公司判斷其屬於反社會勢力,或與反社會勢力有任何關係之情形
(4)其他本公司判斷不適於使用註冊之情形
4.使用者於註冊事項有變更時,應立即以本公司所定方式申報變更內容。
第4條(帳戶之管理)
1.使用者應自行負責妥善管理帳戶資訊(使用者 ID、密碼等)。
2.使用者不得將帳戶資訊讓與、出借、共用予第三方或使第三方使用。
3.因帳戶資訊管理不善、第三方使用、誤用等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5條(買賣契約之成立)
1.使用者於本服務上以本公司所定方式下單,經本公司承諾時,本公司與使用者之間之商品買賣契約即告成立。
2.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之訂單後,將以本公司所定方式向使用者發送訂單確認通知。以該通知之發送作為本公司對訂單之承諾。
3.儘管有前項規定,於下列情形,本公司得不承諾訂單,或撤銷已成立之買賣契約。
(1)因缺貨、停產等致無法提供商品之情形
(2)訂單內容有誤之情形
(3)商品價格、運費、商品規格等之顯示有誤之情形
(4)同一使用者下單數量過多之情形
(5)本公司判斷屬轉售目的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訂單之情形
(6)其他本公司判斷不適於承諾訂單之情形
第6條(商品之價格及支付方式)
1.商品之銷售價格為本服務上所顯示之金額。
2.實體商品除銷售價格外,另可能發生運費、關稅、進口稅、手續費等,該等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3.支付方式為本公司於本服務上所指定之方式。
4.結帳處理透過本公司委託之金流代辦業者進行。使用者應遵循該金流代辦業者所定之使用條件。
第7條(實體商品之配送)
1.實體商品將以本公司於本服務上所指定之配送方式送達。
2.本公司向本公司所定之國家及地區(日本國內,以及美國,及中國除外之亞洲地區部分國家、地區)進行配送。具體之可配送地區依本服務上之顯示。
3.本公司得不經預告變更可配送地區。
4.關於國際配送,敬請留意下列事項。
(1)依配送目的地國家、地區之法令,禁止或限制進口之商品,可能無法配送。
(2)關稅、進口稅、通關手續費,及其他於配送目的地國家、地區所發生之一切公課及費用,由收件人(使用者)負擔。
(3)因配送目的地國家、地區之情況,可能發生配送延遲或無法配送之情形。
(4)國際配送所伴隨之退回、廢棄等所需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5.商品之交付時期依本服務上所顯示之預估,惟因天候、交通狀況、海關查驗及其他不得已之事由,可能較顯示之時期延遲。
6.關於商品之危險負擔,於商品交付予配送業者時移轉予使用者。
第8條(數位內容之提供)
1.數位內容以本公司於本服務上所指定之方式提供予使用者。
2.數位內容之提供,於結帳完成及下載連結之發行,或本公司所定其他方式之提供時,即告完成。
3.使用者於購買數位內容前,應確認其使用環境(支援之作業系統、支援之機器、支援之檔案格式、所需之播放軟體等)符合本服務上之顯示。因使用者之使用環境所致無法使用數位內容者,本公司不負責任。
4.數位內容因其性質,於提供完成後恕不接受退貨、換貨、取消及退款。但有資料毀損、無法下載或其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5.可下載之期間及次數,依各商品於本服務上之顯示。
6.關於數位內容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公司或正當權利人。使用者僅得於私人使用之範圍內使用數位內容,不得為複製、散布、讓與、出借、公開傳輸、變更、製作衍生著作、商業利用及其他逾越著作權法所允許範圍之利用。
第9條(退貨、換貨、取消)
1.關於商品之退貨、換貨、取消及退款之處理,依本服務上另行訂定之「退款政策」。
2.關於數位內容,依前條第4項所定。
3.國際配送商品之退貨、換貨所伴隨之退回運費及重新配送運費,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外,由使用者負擔。
第10條(禁止事項)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為下列行為。
(1)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2)與犯罪行為相關之行為
(3)侵害本公司、其他使用者或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名譽及其他權利或利益之行為
(4)妨礙本服務營運之行為
(5)對本公司之伺服器或網路造成過度負荷之行為
(6)就本服務進行還原工程、逆向編譯、反組譯等行為
(7)以未經授權之存取、冒充及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8)使用他人帳戶,或使第三方使用自己帳戶之行為
(9)註冊虛偽資訊之行為
(10)商品之轉售、再銷售及其他以營利為目的之購買行為
(11)同一使用者取得重複帳戶,或購買逾本公司所限制數量之商品之行為
(12)違反各國、地區之經濟制裁、進出口規範及其他法令之交易
(13)其他本公司判斷不適當之行為
第11條(本服務提供之停止等)
1.本公司於判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時,得不經事先通知使用者,停止或中斷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提供。
(1)進行本服務相關系統之維護檢修或更新之情形
(2)因地震、雷擊、火災、停電、天災等不可抗力致本服務之提供發生困難之情形
(3)電腦或通訊線路等因事故而停止之情形
(4)其他本公司判斷本服務之提供發生困難之情形
2.本公司對於因本服務提供之停止或中斷所致使用者或第三方所受之任何不利益或損害,不負責任。
第12條(使用限制及註冊註銷)
1.本公司於使用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不經事先通知,限制該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或註銷其使用者註冊。
(1)違反本條款任一條項之情形
(2)查明註冊事項有虛偽事實之情形
(3)有支付債務不履行之情形
(4)對本公司之聯繫於相當期間內未予回覆之情形
(5)就本服務,自最後使用起經相當期間以上未使用之情形
(6)其他本公司判斷不適於使用本服務之情形
2.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時,使用者當然喪失對本公司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應立即將對本公司所負債務之全額一次付清。
3.本公司對於依本條所為行為致使用者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第13條(退會)
使用者得經由本公司所定之手續,自本服務退會。
第14條(保證之否認及免責事項)
1.本公司就本服務,關於特定目的之適合性、商品價值、正確性、完整性、有用性,以及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是否符合法令或團體內部規則等,無論明示或默示,均不為任何保證。
2.本公司對於因本服務所致使用者所生之一切損害,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不負任何責任。
3.儘管有前項規定,本服務相關之本公司與使用者間之契約,於構成消費者相關法令所定之消費者契約時,前項之免責規定不適用。於此情形,本公司之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以使用者於該損害原因之交易中向本公司支付之金額為上限。
4.本公司對於就本服務於使用者與其他使用者或第三方之間所生之交易、聯繫或糾紛等,不負任何責任。
第15條(智慧財產權)
1.關於本服務及本服務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標誌、圖像、文字、影片、音源、軟體等)之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公司或正當權利人。
2.使用者應依本條款及個別規定,僅得於私人使用之範圍內使用本服務,未經本公司或正當權利人事先書面許諾,不得為複製、轉載、散布、讓與、出借、翻譯、改編、公開傳輸、變更、製作衍生著作、商業利用及其他方式之利用。
第16條(本服務內容之變更、終止)
本公司得不經通知使用者,變更本服務之內容,或終止本服務之提供。對於因此致使用者所生之損害,本公司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不負任何責任。
第17條(服務條款之變更)
1.本公司於判斷必要時,得不經通知使用者,隨時變更本條款。
2.本條款變更後,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視為已同意變更後之本條款。
第18條(通知或聯繫)
使用者與本公司之間之通知或聯繫,以本公司所定之方式為之。除使用者依本公司另行所定方式提出變更申報外,本公司視現行註冊之聯絡方式為有效,並向該聯絡方式為通知或聯繫,該等通知或聯繫於發送時視為已到達使用者。
第19條(權利義務讓與之禁止)
使用者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承諾,不得將使用契約上之地位或本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讓與第三方,或供作擔保。
第20條(可分性)
本條款任一條項或其一部,縱經消費者相關法令或其他法令判斷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條款其餘規定,以及被判斷為部分無效或無法執行之規定之其餘部分,仍繼續完全有效。
第21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關於本條款之解釋及本服務相關之一切糾紛,以日本法為準據法。
2.本服務相關使用者與本公司之間發生糾紛時,以本公司本店所在地管轄之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但依消費者相關法令或其他強行法規定有管轄法院者,依該法令之規定。
第22條(語言)
本條款以日文為正本。縱使製作本條款之翻譯,日文版本與翻譯版本之間如有牴觸或歧異,以日文版本為準。
以上